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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:《得胜365》

  十二月27日:有一种“偷盗”叫“冷漠”
  《出埃及记》 20:15 不可偷盗。
  这是十诫之第八诫。
  什么叫做“偷盗”呢?就是用隐蔽的,不光明正大的方法,未经对方同意,而将有权利声明的他人的资源,据为己有,这就是偷盗。
  上帝之所以为人类定下这一诫命,是为了维系人类社会在公平公义常态下的社会秩序,避免人类因对物质的占有欲而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为敌,彼此伤害。偷盗的定义既然是“不正大光明”的占有夺取,那么就包括窃取他人的财物、荣誉、知识产权、等等。“不可偷窃”是为了约束人类“不劳而获”的不道德行为。所以,现实中,凡是明知某些资源已经声明了归属,并受到权利保护,如果仍然故意去据为己有,就属于偷窃了。
  但是对于没有归属声明,而且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的,比如,某区域的海水,比如,某些将版权贡献给社会的着作,人们就可以支取享用,只要不是为了拿去为自己盈利,归入自己名下,就不算偷盗。
  那么,也许会有人质问:当初以色列民出埃及之际,用手段拿取埃及人的金银,算不算偷盗呢?某个社会时期,一些财主的资源被充公,被夺取,算不算被偷盗呢?这种情况从埃及人的律法而说,肯定算为“偷盗”了,甚至会被列为“强盗”行为,但是在古以色列民则认为:埃及人长期奴役他们,不给他们工价,他们只不过是夺取他应得的而已,是正义的。所以,问题涉及的是,社会是否处于相对公义的状态,在社会严重不公义的状态下,律法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,也在维护不公义的现象,甚至让贪婪与罪恶合法化。在这种状态下,上帝的怜悯与公义往往高于律法诫命,耶稣说:律法的总纲就是爱。律法诫命不应该是死板冷酷的。
  有一个真实故事,很让人沉思:
  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一个瘦弱的女人,她衣衫破旧,满面愁容。愁苦中更多的是羞愧的神情。她因偷盗面包房里的面包被面包房的老板告上了法庭。
  法官审问道:“被告,你确实偷了面包房的面包吗?”
  女人低着头,嗫嚅地回答:“是的,法官大人,我确实偷了。”
  法官又问:“你偷面包的动机是什么,是因为饥饿吗?”
  “是的。”女人抬起头,两眼看着法官,说道:“我是饥饿,但我更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三个幼小的孩子,他们已经几天没吃东西了。我不能眼睁睁看着他们饿死。他们还是一些小孩子呀!”
  听了女人的话,旁听席上响起叽叽喳喳的低声议论。
  法官敲了一下木槌,严肃地说道:“肃静。下面宣布判决?”说着,法官把脸转向女人,“被告,我必须秉公办事,执行法律。你有两种选择:处以10美元的罚金或者是10天的拘役?”
  女人一脸痛苦和悔过的表情,她面对法官,为难地说:“法官大人,我犯了法,愿意接受处罚。如果我有10美元,我就不会去偷面包。我愿意拘役10天,可我那三个孩子谁来照顾呢?”
  这时候,从旁听席上站起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,他向女人鞠了一躬,说道:“请你接受10美元的判决。”说着,他转身面向旁听席上的其他人,掏出10美元,摘下帽子放进去,说:“各位,我是现任纽约市市长拉瓜地亚,现在,请诸位每人交50美分的罚金,这是为我们的冷漠付费,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母亲去偷面包来喂养孩子的城市。”
  在这个事例中,偷面包的妇女固然是违法的,因为他犯了偷盗罪,而被偷的老板就应该理所当然的过分占有社会资源,致使另一部分人没饭吃吗?有些富翁受社会体制的法规保护,平稳地发了大财,他们不知回馈社会,反而鄙视“小偷”,其实在上帝“不可偷盗”的诫命光照下,他们不知“偷窃”了多少属于上帝也是属于大众的财富。所以,“不可偷盗”也包括不可过分占有属于社会大众的资源。
  无论处于什么样的社会状态,神的儿女当严格遵行这一诫命,暗昧的行为不可有,行事要光明正大,即便是自己不得已、无奈、也要光明正大的,合法的索取。我们主张用和平的方法而不是用“以牙还牙”的方法--暴力方法解决社会不公问题。基督徒一旦有意无意中涉嫌“盗窃”行为,一定要悔改,并给权利人道歉,必要的时候要承担责任。基督徒永远不能有“不劳而获”的想法,自己劳碌的来的上帝才祝福,用不正当手段“偷来”的,是可耻的,是上帝厌恶的。经上说:“从前偷窃的,不要再偷;总要劳力,亲手做正经事,就可有余,分给那缺少的人。”(《以弗所书》 4:28 )
  求主监察我们,时时提醒我们,心里不要有偷窃的意念,也不要容许我们有偷窃上帝荣耀的意念与行为,奉主耶稣的名,阿们!

作者:李牧童 播音:花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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